人类思辨辩的先决条件--掌握“形式逻辑能力”(或知识)
xldfs2010/06/04科学技术学 IP:上海

人类思辨辩的先决条件--掌握“形式逻辑能力”(或知识)
形式逻辑是一门以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也涉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逻辑(logic)是在形象思维和直觉顿悟思维基础上对客观世界的进一步的抽象,所谓抽象是认识客观世界时舍弃个别的、非本质的属性,抽出共同的、本质的属性的过程,是形成概念的必要手段。逻辑是人的一种抽象思维。
它以概念、判断、推理是形式逻辑的三大基本要素。概念的两个方面是外延和内涵,外延是指概念包含事物的范围大小,内涵是指概念的含义、性质;判断从质上分为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从量上分为全称判断、特称判断和单称判断;推理是思维的最高形式,概念构成判断,判断构成推理,从总体上说人的思维就是由这三大要素决定的。    
它要求思维满足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理由充足律。这四条规律要求思维必须具备确定性、无矛盾性、一贯性和论证性。可以说形式逻辑是一切学科的基础。
我们常说的逻辑通常指人们思考问题,从某些已知条件出发推出合理的结论的规律。说某人逻辑性强,就是说他善于推理,能够得出正确的结论。说某人说话不合逻辑,就是说他的推理不正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逻辑学是研究推理规律的理论。逻辑学分古典逻辑和现代逻辑。逻辑又有演绎逻辑,归纳逻辑,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等不同类型。

再议逻辑--兼批“不讲逻辑也能讲理”
其实,逻辑涉及的是概念、判断和推理。一个人要会正确地思维,第一步就是要弄清脑子里的各种概念。人类要正确思考,就必须遵循一套规则,这就是形式逻辑。人类要正确表达,也必须遵循一套规则,这就是语法。
不遵守这套“交通规则”,头脑中的各种模糊概念就只会纷至沓来,杂乱无章,永远也理不出个脉络来,也就不可能形成井井有条的思想体系。
而一个人脑中存在各种概念的内涵外延界限混乱不堪;思考的时候概念混淆,语境不清;表达的时候偷换概念,转移命题,混淆语境。这样的一个“不讲逻辑而讲理”的人,大家如果能明确理解他的表达为何物那才是奇了怪了。
可以断言,一个讲理的人,必是一个讲逻辑的人;而一个不讲逻辑的人,必是一个没能力讲清道理的人。

逻辑思维决不限于思想家或科学家建立理论体系,对我辈庸人也同样重要。从积极的意义而言,自觉使用逻辑思维能“倍增”人的原始天资,使得你比具有相同智商的人“聪明”得多。福尔摩斯之所以能侦破别人破不了的案,全靠他把逻辑推理应用得炉火纯青。
这在所有的行业其实都一样,科学研究和学术研究(例如史学研究、考古研究等等)使用的全是这一套。爱因斯坦本人就说过,科学家侦破客观世界奥秘,和大侦探侦破案件的过程并无不同。
从消极的意义来说,养成了自觉使用逻辑思维的习惯,能让你及时发现自己思维中的破绽,不至于如那些所谓的高手一样,大无畏大无谓大无伪地在天下面前爆笑出丑。

同理,逻辑思维习惯能使你具有起码的辨伪能力,无论听到什么谣传都能在瞬间内初步判断其可靠性,此所谓“谣言止于智者”。看书时更能有独立批判能力,不至于让人轻易洗脑。
逻辑证伪不但是数学的唯一证伪标准,也是哲学和其他无法用实证证伪的学科的唯一证伪标准,而且还是自然科学理论的第一道证伪标准。如果一种科学理论连逻辑自洽都做不到,那它就连提都无法提出来。
人类的假定是支配客观世界的客观规律和人类思维所用的规则一致,离开这套规则,根本也就无法构建出大众认可的理论来。

这是从个体来说,从群体来看更是如此。思想交流要有可能,就必须先“统一度量衡”,把彼此使用的概念规范化,这才能让对方明白你说的是什么意思,通过争论或讨论或者达成共识,或如柏拉图的对话录显示的那样,双方准确辩诘,暴露原先忽略了的思维错误,最后深化双方的认识。否则必是鸡同鸭讲,徒然浪费时间。
从消极的意义来说,“度量衡”统一了,尺度标准是一个,你若想捣鬼改口也就没那么容易了。

而在儒学那里,“仁”、“圣人”、“君子”、“小人”等等重大概念,从来不曾明确地严格地定义过(甚至就连标点符号都是后人断句添加的),凡出现的貌似“定义”的东西,如“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成己,仁也;成物,知也”等等,从逻辑学角度讲都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因为他们的内涵与外延从未“确定”过。  
也唯有如此没有严格地定义,“××们”才能够利用文言文的语义模糊,隐讳,多歧义,通过对各种零零散散互不相干的野史传说作牵强附会断章取义的解释,再加以华丽辞藻的包装的诠释。
其动机不过是为了要向人民证明,没有西方的政治体制,我们中国古代也是发达领先的,当代的民主法制观念我们古已有之,所以现在我们也仍然不需要引进西方先进体制,还应该重回“圣人天下”,如此而已。

一门学说,其首要的特质就是“逻辑自洽性”,通观“儒学体系”,其自相矛盾、前言不搭后语之处比比皆是,因此可以说儒学只能是、也必然是一种鄙陋、幼稚的落后学说!

[修改于 3年9个月前 - 2020/08/07 03: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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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家逻辑学的“启蒙体系”

在《墨子》一书中,他比较自觉地、大量地运用了逻辑推论的方法,以建立或论证自己的政治、伦理思想。墨子在中国逻辑史上最早提出名实必须相符的思想。他还在中国逻辑史上第一次提出了辩、类、故等逻辑概念。

在《耕柱篇》中,要求“能谈辩者谈辩”,并要求将“辩”作为一种专门知识来学习。他在反驳别人的观点时常说“子未察吾言之类,未明其故也”,并把“无故从有故”,即“没有理由的服从有理由的”作为辩论的原则。

墨子的“辩”虽然统指辩论技术,但却是建立在知类(事物之类)明故(根据、理由)基础上的,因而属于逻辑类推或论证的范畴。

墨子所说的“三表”既是言谈的思想标准,也包含有推理论证的因素。墨子还善于运用类推的方法揭露论敌的自相矛盾。

由于墨子的倡导和启蒙,墨家养成了重逻辑的传统,并由后期墨家建立了第一个中国古代逻辑学的“启蒙体系”。(墨家论言词交际的规律,有相当于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的论述)

当然,墨子的认识论也有很大的局限性,他忽视理性认识的作用,片面强调感觉经验的真实性。而这也正是“墨家逻辑学”之所以是“启蒙体系”而非“完备体系”的最主要原因。

虽然墨经中也提到了具体的衡量概念——量,但墨家学者并没有更进一步的去阐述量的具体操作理论,而是通过在实践中遇到具体的情况举出具体的例子来把量标准直接赋予在类的内涵之中的,也就是说“‘类’指所立之辞的典型事例。如《大取》列举了十三个一般判断,在‘其类在’的字样下都附带有作为事实证明的典型事例。”

从这些典型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墨家的类标准暂时还限于使用目的的需要而非理论研究目的的需要。用现代汉语来说,就是类不但具有名词的词性,而且具有动词的词性,在类作为名词来使用时,它所承担的意义就是类内涵的一种识别和区分的标准。

而当类作为动词来使用时,它所承担的作用就是以这种标准作为识别和区分的工具,并按照标准去划分知识,使我们可以更清楚的认识到类与类之间的关系,所以墨家的类也是一种宏观上承担着衡量标准的概念,它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模糊性。

它之所以能具有识别与区分的作用,首先就是人们在共同的社会环境中,在头脑中有着关于社会与自然的趋同性的认识背景,在这种认识背景下如何去区分类的同异就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了,因而有时就没有必要再直接去阐述区分事物类的标准,久而久之,衡量的标准也就被自然的内化在类概念之中。

通过上面认识论角度的分析,我们能够看得出,墨家的类标准主要是从宏观概括性的认识论角度出发,它更多的是从使用的层面出发,通过例子笼统的说明某种事物为某类,而没有在具体使用的基础上把类标准抬升到理论知识细致化总结的高度。

墨家的类标准主要内含在墨家的类概念中,而墨家的类概念则又主要体现在墨家的三物论中,三物论是指故、理、类,墨家逻辑的三个基本范畴的理论。

《墨子·大取》中有:“三物必具,然后辞足以生。”“墨辩认为故、理、类三者是命题成立的充分条件。‘夫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者也。’(《墨子·大取》)提出的命题不仅要有根据(故),而且必须在推论过程中申诉理由,并按照‘类’的原则进行推论。”


这里既然提出了“按照类的原则进行推论”,那么就说明在推理前首先应该识别出类的异同,而如何识别出类的异同则就是我们所谓的类标准的运用,但墨家的类标准并没有明确的提出来,而是直接的内化在类概念的理论之中。

《墨子·经下》中写道“异类不比,说在量”,这句话的意思是指不同类的事物不能进行比较推论,其原因就在于所要衡量事物的识别标准或区分标准不同,标准不同那么自然就无法比较。反之,我们也可以从中推断出这样的意思——事物之所以能够进行比较、推论,那么衡量的标准相同也就是必须的了,这也是墨家逻辑通常强调的“通译后对”的一个间接体现。

但墨家逻辑并没有给衡量的标准一个清晰的解说,或者说墨家逻辑没能把标准分为若干个,而是笼统的把衡量标准直接的蕴涵到类的内涵之中,所以墨家逻辑在分辨事物的类的同异关系时直接强调“类同”、“类异”,而“同异”的关键则在于类所内涵的标准。

“木与夜孰长?智与粟孰多?爵、亲、行、贾四者孰贵?”而回答:“异类不比,说在量”《墨子·经下》。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墨家衡量事物的标准是自然而然的被赋予在类概念本身的内涵之中的。

就整体而言,墨家辩学与逻辑的研究对象、目的不尽相同。墨家辩学以言谈论辩为对象,以“取当争胜”宣说墨家“义事”为目的。逻辑则以推理为对象,其目的既涉及言语交际行为,更要为科学认知提供工具。

但是,墨家辩学也讨论了推理,而逻辑是关于推理的学问。墨家为了使自己宣说的义事获得他人赞同,也为了使论辩胜败的判定为他人认可,必然要讨论“立辞”。《大取》所谓“立辞”,是指命题的成立。墨家辩学主张,任何一个命题的成立,都要有相应的理由和根据。假如一个命题没有其赖以成立的理由,就是荒谬的了。

这就是《大取》所说,“夫辞,以故生……立辞而不明于其所生妄也。”墨家用做提出理由以成立命题的基本方法是“说”,即《小取》所谓“以说出故”。这表明,墨家辩学的“说”,是提出理由(“故”),以成立一个命题(“辞”)的过程,即推理(论证)过程。所以说,墨家辩学虽然以言谈论辩为研究对象,但同时也涉及了推理。这正是墨家辩学与逻辑的相通之处。

由此,我们就可以明确以下两点:第一,墨家辩学不能简单地与逻辑画等号,就整体而言两者不是一回事;第二,由于墨家辩学也讨论了推理,所以墨家也有自己的逻辑思想和学说,“墨家逻辑”指的是墨家辩学中所包含的、有关推理的思想与学说。

前文说过“墨家论言词交际的规律,有相当于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的论述”。

有个论证是反驳“没有逻辑”论的。

该论证认为:《墨经》说的“彼止于彼”、“此止于此”、“彼此止于彼此”,“类似西方逻辑说A=A,B=B,AB=AB,是形式逻辑同一律的表述”;而“或谓之牛,谓之非牛,是争彼也,是不俱当,不俱当必或不当”,“类似于西方逻辑说矛盾律不能同真、必有一假,是形式逻辑矛盾律的表述”;“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胜也”,“类似西方逻辑排中率的表述”,等等。这说明墨家辩学中包含着逻辑学的普遍真理,因此,极端夸大中国逻辑的特殊性,认为它不包含逻辑学的普遍真理,不符合事实和道理。

这个论证有些含糊。“类似”一词意味着只是相似,并不真是,并不完全是。实际上,之所以类似,是因为这里所说的既不是矛盾律或同一律的表述,也不是关于矛盾律或同一律的表述,而只是符合这些规律的陈述。

试想一下,如果不知道什么是矛盾律和同一律,还能认识到这里的表达类似于矛盾律或同一律吗?一个陈述符合矛盾律或同一律,说明人们的思想表达中是有逻辑规则在起作用的。但是对这样的逻辑规则的表述,比如对矛盾律的表述,则会完全不同,它至少要首先明确告诉我们究竟什么是矛盾律,这样才能使我们认识它,把握它,并依据它来做一些事情。

比如亚里士多德说的矛盾律“一事物不能同时既是又不是”乃是非常明确的,这样他就可以说,矛盾律是所有原理中最不可争议的,不应该要求对这条原理进行证明,否则就是缺乏教育,但是违反它最终一定会导致矛盾。所以,认识到一条逻辑规律并且把它表述出来,与在日常表达中遵守这条逻辑规律,乃是根本不同的。

西方传统逻辑是一种形式逻辑,是证明的科学,其核心是有效推理的规则;而墨家辩学提供的是论说和推行某种政治主张或学术见解的工具,以谈辩为研究对象,以谈辩的原则、方法为其基本内容。因此,墨家辩学与西方传统逻辑是目的、对象、内容、性质均不同的两种思想体系。

正所谓“使用定义再多,也不足以表明就有了关于定义的理论”。类似地说,符合逻辑的推理再多,也不足以表明有关于推理的逻辑理论。这一区别的意义在于说明,实际中进行逻辑推理,运用逻辑规则,遵守逻辑规律,乃是一回事,而把这样的推理、规则和规律揭示出来并且形成相应的理论,则是另一回事。说中国有没有逻辑学,主要应该考虑后者,而不是考虑前者。

这里应该指出一点:考虑和理解逻辑,一定要从现代逻辑出发,因为是现代逻辑使逻辑真正成为一门科学,并且使我们对逻辑的性质和作用有了更加清楚的认识。

墨家辩学不是“关于思维或语言的纯逻辑形式的理论,《墨辩》同样没有从‘辞’的逻辑形式上着手,依然是以‘辞’与‘实’的关系为立足点的,墨家逻辑以推类为主导类型,这体现了墨家逻辑的非形式特征,它的推论“没有规范和明晰的逻辑形式,也不具有逻辑必然性”。

逻辑的大厦是由逻辑的理论体现的,而这些理论体现了一个共同的观念,这就是“必然地得出”或“有效的推理”。逻辑就是依据这一思想而创立的,同样也是沿着这一思路而发展的。

但是墨家辩学中也存在有关推理的思想与学说,所以我说, “墨家逻辑学”是一种“启蒙体系”。

中国古代逻辑学是以“墨家逻辑”为主线的。总的说来,在中国逻辑发展史上,甚至于在中国文化发展史上,墨家逻辑对中国先秦诸子百家直至汉晋思想都曾产生过全面而深刻的影响。

但是墨家逻辑的成就也就到此而止了,因为不讲逻辑的儒家大一统的教化,将中国逻辑学的“启蒙”扼杀于了萌芽之中。

国内学界对于中国古代逻辑没有得到发展和流传作过许多解释,但我认为,“墨家逻辑”之所以没有发展成熟起来主要因为以下3点:

1,《墨经》作者缺少古希腊学者那样优越的物质条件和闲暇时间。
2,“墨家逻辑”既然以宣扬“墨家理念”为必然载体,而“墨家理念”又不利于“当权者”(以及有“野心”之人)的利益,就必然受到“当权者”的政治打压,。
3,儒家大一统。

而其中副作用最大的就是“儒家大一统”,因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细化,必然会出现专业的超脱于“世俗理念”的“纯逻辑学”研究者群体,前两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然而,正是由于儒家的大一统导致了中化文明停滞于了“农业文明”模式,阻碍了生产力的进步,遏制了社会分工的细化。使得前两个问题的解决成为了泡影。

同时儒家的大一统降低了人们社会交流的“广泛性”“复杂性”“流动性”与“创新性”,使得中国的文字语法的“进化”也同时停步不前。可以说,语法的产生是形式逻辑产生的一大土壤。有了严密的语法,这种谓语逻辑才有存在的可能。而只有文字的抽象化才能带来语法的严密,形式逻辑也才有可能在语法完善的基础上产生。

文字的抽象化,必然是一种“创新性”的活动。而抽象,简化语言符号的欲望则来自足够多的差异“个体”(不同的人,语言,思维方式,,,)追求真理(和追求利益)的欲望。众多的差异“个体”之间如果想相互之间能够“畅所欲言”,就需要一个简便易使的可以作为大家相互交流使用的“通用载体”--足够抽象,简化的语言符号。

而“创新性”的活动和“追求真理”(和追求利益)的欲望在儒家那里都是“大逆不道”的,也就是说,在“儒家历史”中根本就不可能出现文字语法的真正“进化”,当然就更不可能出现以严密的语法为载体的形式逻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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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dfs作者
14年1个月前 IP:未同步
221471
又没搞错,KC的敏感词也太多了吧,是强制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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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ldfs作者
14年1个月前 IP:未同步
221472
儒家将中国逻辑学的“启蒙”扼杀于了萌芽之中

逻辑涉及的是概念、判断和推理。一个人要会正确地思维,第一步就是要弄清脑子里的各种概念。人类要正确思考,就必须遵循一套规则,这就是形式逻辑。人类要正确表达,也必须遵循一套规则,这就是语法。

不遵守这套“交通规则”,头脑中的各种模糊概念就只会纷至沓来,杂乱无章,永远也理不出个脉络来,也就不可能形成井井有条的思想体系。

而一个人脑中存在各种概念的内涵外延界限混乱不堪;思考的时候概念混淆,语境不清;表达的时候偷换概念,转移命题,混淆语境。这样的一个“不讲逻辑而讲理”的人,大家如果能明确理解他的表达为何物那才是奇了怪了。

可以断言,一个讲理的人,必是一个讲逻辑的人;而一个不讲逻辑的人,必是一个没能力讲清道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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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本是人脑固有属性,本该是先天就有的。中国古代聪明人的问题,是他们从来不去研究思维本身的规律,所以只会不自觉地使用这套思维方式,却从来想不到把它总结出来向全民推广,甚至意识不到它的存在。

因此,古籍中就只能偶见白乌鸦,其思维之严谨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却从未形成学术传统。(比如墨家,另文叙述)

中国古人似乎从来也不具备抽象能力,用一个符号来代替所有的具体的“项”,所谓中国古代“逻辑学”著作,完全不能称作什么“体系”,无非是杂乱地教你一点具体的“解法”,那都是针对一个个具体问题给出的,却没有能力教你一个“通解”。

究其原因,不是因为中国人笨,而是因为不讲逻辑的儒家大一统的教化,将中国逻辑学的“启蒙”扼杀于了萌芽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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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巧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  

因为儒家不讲逻辑,所以儒家必然不善于讲理,所以为了避免论证不过其他思想,就只好一杀了之了。 儒家要是真有本事,早就将以疑众的言论驳倒,何必冒巨大的政治风险杀人呢?  

“逻辑学”干吗使的?它有两个很大的作用就是“巧言令色”,“奇淫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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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司寇举过屠刀,杀了少正卯,并找出了五条借口:心逆而险,行僻而坚,言伪而辩,记丑而博,顺非而泽。

--孔子杀卯之事虽然虚构的可能较大。但问题在于此事为借圣人立言,其后的儒家也都以此为判例,其影响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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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逻辑本就是人脑固有属性,用逻辑思考是人的一种本能,所以单纯的禁止是不够的。因此儒家在这里又耍了一个小小的阴谋,那就是给出一种貌似逻辑推论的“假逻辑”--“连锁式推论”。

“连锁式推论”的实质就是“不证而论”,只有论点,没有论据。

《大学》:“古人欲明明德于天下者。。。致知在格物。格物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这里的几句话,每句都是论点,毫无论据,实际上是几个彼此毫无相干的结论(“格”、“物”在古代用法均很广泛,这一段话,孔氏本人未做解释,孔门弟子对格物致知含义亦未阐发)。请看,这里哪一句话不是先入为主,强加于人?

每句用“而后”引出,看上去貌似基于前面的论证的结论,其实只是与前几个结论并立的另一结论。就算勉强把后面的结论说成是由前面的论点引伸而来的,它仍然只不过是建筑在未经证明的论点之上。

如何“格物”,“格物”之后如何“知至”,“知至”之后如何“意诚”。。。遍观儒家典籍,如此“连锁式推论”格式比比皆是。

如此,“不证而论”就成了“儒国人”的一大特色。

这种“不证而论”的传统还在近代得到空前的发扬光大,而人民似乎也毫未感到世上有讲道理的必要。於是中国便成了一个世上独一无二的实行“口号治国”的国家。那些国外见不到的巨幅标语,它们以上帝般的权威口气,不容置辩地命令或教育人民应该怎么去过日子。

我们早已习惯于不加思索地接受这些毫无根据的命令,咱们埋头做忠臣孝子,毫不踌躇,同样的无怨无悔,却没人问一声∶“为什么要‘忠’?为什么要‘孝’?为什么‘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提出这些口号的根据是什么?”。如此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思维定式害国人深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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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这种只有论点,没有论据的“连锁式推论”并不具备“讲理”的优势,所以就需要制造一个被“神化”的“圣人”,之后利用圣人之言进行高姿态的“灌输”,也只有这样,儒家理念才有被推行的可能,而那些“代理圣权”的人也才有“窃取权利”的可能。

这也就是儒者们拼死也要保住“孔圣人”地位的根本原因。别说“诲圣谤贤”,你只是稍微对圣人及圣人之言稍有微辞,就会受到“群起而攻”。

再辅以“四诛”的威慑作用,以及“三年无改于父之道,是谓孝矣”的对天然情感的利用和对“巧言令色”的舆论抨击。在多种“角度力量”的合围之下,“儒家历史”就只能是“应声虫”“精神复制品”的天下了~~~~~~

看看历代的“儒家作品”,言必曰孔孟,说必引经典,以此作为论据甚至论点的来源,似乎离了“圣人”就不会写作了。儒家崇古崇圣从上的意识形态直接扼杀了国人的创新精神,致使“文学垃圾”遍地,“科技创新思想”极度萎缩。很多国人更是深陷“奴才意识”而难以自拔,整天企盼青天大老爷现世,而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更要靠自己的努力争取--哪怕是使用“暴力”。

所以我说,防止人民大众觉醒的最好方法,并不是单纯的禁止人民大众思考,而是灌输给人们一套貌似真理的谬论--儒家教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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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逻辑批判
  
“辩证法”一词出于古希腊,本意为“对话”;原指通过辩论进行推理论证。最初的逻辑用在辩论中。民主的雅典,辩论是社会风气;因为只有通过辩论中才能发现真理,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必须把一件事情讲清楚,只有讲清楚才能做清楚,只有做清楚才能做成功。不像中国人不许辩论,谁权力最大谁说了算,所以,中国人思维能力和说话能力就较差。中国人所以愚昧,是统治者需要愚民;是因为缺乏正确的逻辑思维方式。
  
辩证法一词,实际上是“辩论法”,即对任何一个概念,都必须经过多方多次的辩论之后,才可能获得相对准确的界定。苏格拉底不承认任何权威,他指出:我们必须相信人类理性,同时又要提防教条主义。他坚持理性的尊严,不顾一切追求的真理,决不看他人的脸色。他宣称:“真正坚持宣扬正义的人只能过平民生活,而绝对不能参政。”从政必须争取别人的支持,而有权的人和多数人的看法不一定正确。在同一个叫波鲁斯的青年对话时,苏格拉底否定了有地位的人和多数人看法的权威。波鲁斯说:“你已经被驳倒了,因为你的观点根本没有人相信。你可以问问这里的所有人”。

苏格拉底回答:“我不是政治家。去年我受宗族的委托,不得不将一个问题交公民大会表决。我笑起来,因为我根本就不知道怎样去争取投票人的支持。你现在想用雄辩家的办法来驳倒我。在法庭上,雄辩家认为要是他们能找到许多有地位的证人支持他们的观点,而对方只有一个或没有证人,他们就赢了。但这样的办法对于寻求真知毫无作用,因为许多有地位的人也会支持错误的看法。现在所有人,不论是雅典人还是外地人都会支持你。而我只是孤零零一个人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认为正确的讨论方法是不管所有其他人,只要能使我的辩论对手一个人同意我的观点,我就胜了。对你来说也是一样,你要取胜,就要使我这个孤独的反对者同意你的看法。现在你是不是愿意接受这样的考验,回答我提出的问题?”

在波鲁斯表示同意后,两人一问一答。苏格拉底不断指出波鲁斯对话中的逻辑漏洞,直到那个年轻人放弃自己的看法,同意苏格拉底的观点。
  
亚里士多德认为理性就是人的逻辑思维能力。亚里士多德曾言,苏格拉底最大的两个贡献就是“对话法”和“普遍定义”。在回答“什么是美德”时,必须提出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本质定义,也就是这个“什么”必须是一个适用于美德的一切场合的概念,而不仅仅是美德的一个实例(“部分的美德”)。苏格拉底引导着美诺一步步推导,先是撇开感性经验的具体例子,然后剔除了那些仅仅构成美德概念的一部分的概念(正义、勇敢等),直到推出美德是一种“知识”。

他在苏格拉底的基础上,把定义的方法规定为“种差加属”,即不但要知道美德是一种知识,还要知道它是一种“什么”知识,而且这个“什么”还必须是最近的种差。他说过:“辩证的前提则是对在两种相矛盾的陈述中应接受哪一种这一问题的回答。”也就是说,辩证法的形式通过三个条件来构成:①命题前提必须是两个;②这两个命题必须相互矛盾;③论辩的结果不能是两个命题都正确。
  
形式逻辑乃是思维本身的规律,是大脑固有的属性。形式逻辑就是康德所说的人类头脑固有的抽象范畴,是人类分析大自然的框架。人类思维只能在这框架中进行,也只能依照这框架去把杂乱无章、千头万绪的自然界理出个条理来。人类认识客观外界的基本前提是:客观事物运动变化由一套规律支配,而这套规律和人类的思考规律是一致的。所以,人类总结出来的规律也必须符合逻辑学规律,一旦违反了逻辑规律,便只能视为错误。理性思维和逻辑思维是同义词。理性就是人类固有的那套思维规则,建立科学理论靠的是这套规则,检验科学理论首先使用的也是这套规则。如果一种理论在逻辑上不能自洽,它就不配成为理论。
  
形式逻辑是大家熟悉的。你可以凭借形式逻辑,从欧几里得的公理出发,一步步严格证明,诸如三角形内角和等于180度等许多定理和推论来。也可以从牛顿定律进行行星轨道计算和地面上的各种力学计算。事实上,无论是各门科学还是演说辩论,都得符合形式逻辑。
  
形式逻辑与数学相伴生,是人类最早出现的学科,后者是前者在数量上的表达;两者都是人脑自由创造,不依赖外界而存在。早在古希腊时代,数学和逻辑学就相当发达了。公元前4世纪,亚里士多德为帮助人们正确辩论,在前人的基础总结出来一系列的逻辑规律,发展出形式逻辑,为几何学的成功奠定了逻辑基础。亚里士多德为人们所熟悉的就是三段论的推理方法,而且还确定了不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等逻辑学基本规律。
  
辩证逻辑最初是辩证方法论的翻版。相对于形式逻辑,辩证逻辑并不纯粹研究思维的形式,而是从思维形式与客观内容的结合上,来考察思维形式的变化规律。由于不存在辩证的一般运动,同时现代科学已证明自然界不是决定论的,所以一般的辩证逻辑规律是不能确定的规律,因而不存在所谓的辩证逻辑。即使辩证法能结合各种领域的具体内容得出具体的规律,但这些规律没法得到统一的辩证逻辑,仍然只有辩证方法论。
  
有学者试图将辩证逻辑发展成与形式逻辑并列的思维规律。如同黎曼几何依靠和欧氏几何完全矛盾的平行公设建立起来,可以把形式逻辑中不能为真的矛盾式以某种形式包装为基本公理,建立辩证逻辑体系。黎曼几何和欧氏几何是地位平等的几何学,黎曼几何完全不依靠任何欧氏几何的定理。辩证逻辑的推导却不可能离开形式逻辑,而其公理是违反形式逻辑的。所以这种辩证逻辑体系从一开始就是完全错误的。
  
康德对辩证逻辑持否定态度。在康德的著作里,除了认为在人类理性里面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辩证法以外,几乎找不出对辩证法的肯定评论。在他看来,辩证矛盾出现之处,也就是理性的止步点,那不是后世马教信徒认为的更高等的新思维方式的开始,而是理性思维的尽头。跨出那界限去,人类便只能彻底迷失在混沌之中。在《纯粹理性批判》里面,有一半的内容是对辩证法的诘难和批驳。康德称辩证法为“辩证的幻相”,“古人把辩证法作为学问技术的名称而使用的,虽然其意义种种不一,我们就他们对于这个名词的实际用法所能够断言的,则在于古人,这个名词绝不出乎‘幻相逻辑’之外。这是由于模拟逻辑所规定的严密方法,及以逻辑的论题掩藏其主张的空洞,而使其无知及伪辩具有真理的外形的伪辩术。”
  
在一般情况下,逻辑思维恢恢乎游刃有余,但一旦人类试图深入形而上学(metaphysics)领域,去思考那些根本问题(think the whole),不可解决的难题就来了。例如宇宙在时间和空间上是有限还是无限的问题就是如此。使用逻辑思维,可以导出“宇宙在空间上是有限的”、“宇宙在空间上是无限的”,“宇宙在时间上无始无终”,“宇宙在时间上有始有终”等互相矛盾的结论。这些结论的导出在逻辑上并无矛盾,按理根本不该出现,于是便暴露了逻辑思维的固有局限。康德将这种互相否定的命题称为“二律背反”。他认为,两者之间不是传统逻辑学上的矛盾,而是一种特殊矛盾。他把传统逻辑学上的矛盾称为“分析”的矛盾,把二律背反这种特殊矛盾成为“辩证的”矛盾。“分析的矛盾”指的是思维错误导致的矛盾,是可以消除,而“辩证的矛盾”则是指思维无错误的内在矛盾,它们之所以出现是因为理性固有的局限,超出人类的认识能力,因而无法消除。
  
康德先验哲学已把亚里士多德以来的西方逻辑和哲学推到了最高峰。辩证法在康德那里,指的却是导致产生悖论和矛盾的有害的思维方法。康德并没有否认矛盾的存在。相反,正是由于有矛盾的存在,人类才需要用智慧去解决矛盾,无论是主观的矛盾还是客观的矛盾。人类并不是因为需要矛盾才去研究矛盾,相反,人类是为了克服矛盾才去面对矛盾的。哲学作为人类的智慧之学,同样也不是为了扩展矛盾、发挥矛盾而给矛盾以合理性,恰恰相反,哲学是把识破矛盾和排除矛盾作为自己的理性使命去完成的。他认为世界的本来面目是和谐的、有序的和完美的,而恶的东西只能对它构成某种干扰,并不能改变它的实质。
  
费希特和谢林是发展辨证逻辑的先导,但他们并没有贬低形式逻辑,而是试图从形式逻辑中找出辨证逻辑来。黑格尔企图取消形式逻辑并发展他的辨证逻辑,但他的论证并不充分。黑格尔哲学就在于把矛盾作为正题来加以阐释。黑格尔认为世界并不应当是无矛盾的世界,人类理性也不应当是无矛盾的理性,矛盾到处存在,遍及事物的存在和发展过程当中以及人们的思维活动当中;矛盾乃是人类思维的必然特点,并不是什么错误,也不是理性的局限。辩证法是矛盾存在和运动的普遍形式和内在动因,“辩证法是现实世界中一切运动、一切生命、一切事业的推动原则”,矛盾按照辩证法的原则和方式来发展自己、展现自己,成为世界的实在和思维的精神。

人类的知识不过是“精神”的外化,这精神化为各种理念以及物体;理念都由互相否定的两方面组成(即所谓正题与反题),正题先出现,但它本身就含有否定自身的那一面,于是又由反题取代,最后两者统一,成了更高一级的和谐的“合题”。辩证法被黑格尔变成思维的规律和存在方式,并将自然界同化其中,变成了走向绝对理性的惟一的方法。黑格尔的辩证法把德国古典哲学最终推向了死路。20世纪世界公认的最聪明的人之一,英国哲学家罗素说黑格尔的学说“几乎全部是错误的”。
  
黑格尔有一句名言:“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合理的就是存在的。”这是明显地把事实(真假)判断与价值(善恶)判断等同起来的谬论。存在与否属于事实判断,合理与否属于价值判断。合理的是存在的,是正确的;但存在的是合理的,则不一定成立。存在的不必是合理的。怪不得叔本华说黑格尔是骗子,他既骗了革命者(合理的是存在的),又骗了反革命者(存在的是合理的)。黑格尔犯了把事实判断混同价值判断的逻辑错误,这就是辩证法家的伎俩,也是辩证逻辑的死穴。黑格尔首倡:历史乃是一个必然过程,人类社会的前景一定是一个光明的理想境界。在他看来,只要个体认识到真正的自由是什么,就能最终解决“利”与“义”的矛盾,达到集体自由和个人自由高度统一的和谐境界。如波普指出,这和卢梭“强迫人民自由”一样,乃是后世“无产阶级独裁”的统治的理论起源。

(关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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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1个月前 IP:未同步
221474
辩证逻辑是伪逻辑

【内容提要】半个世纪以来,在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中一再向中国的年轻人宣讲的“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我可以告诉大家,这三条“规律”,实际上,根本不成其为规律。    
  
     积四十多年阅读古今中外哲学著作的经验,和不断苦苦地反思,这是憋在我心里至少三十多年,不容我不说出来的一句话。如梗在喉,不吐不快。  

     半个多世纪以来,一直到今天,始终被中国人、中国大学、中国学界奉为至理的所谓“辩证逻辑”,实际上,却是伪逻辑、假逻辑。它不仅不能帮助人们进行正确、有效的思维,更搅乱人们的正常思维,把人们的思维引向错误,引向根本不能产生新发现、新发明、新创造的死路,甚至索性把“辩证法”变成了诡辩法。  

     什么是逻辑?简明地说,逻辑即人类的语言规律、思维规律,进而万事万物发生、发展、进化的规律。逻辑的含义与中国圣人老子《道德经》中的“道”相近,关于“道”与“逻辑”之间的比较,以及孰长孰短的分析,我将另文撰述。  

     逻辑,实际上也是西方一切所谓“哲学”的核心,没有逻辑,则没有哲学。  

     在我的著作和文章中,我曾多次谈到,在西方,近现代哲学的顶峰是康德,康德的先验逻辑和先验哲学,事实上,已把亚里斯多德以来的西方逻辑和哲学推到了最高峰。有人会问,你这不是把近现代以来人们对逻辑的发展,诸如符号逻辑、数理逻辑等等形形色色的逻辑的理论成就全都抹杀了吗?并没有。我认为,后来的所有这些逻辑成就,都只不过是对形式逻辑的更精确化、更规范化,它们本质上都只在二元论逻辑的平台上发展,从来就没有超越出这个平台。  

     康德的先验逻辑不然,他曾不自觉地隐含了对三元论逻辑的尝试。而康德之后的哲学家,无论费希特,谢林,黑格尔,他们不仅没有把康德的尝试继续发展下去,反而向后倒退,尤其到了黑格尔,更取消了先验逻辑,重新另起炉灶,推出了他自己的《逻辑学》,所谓辩证法的逻辑学。黑格尔的辩证法,事实上,把德国古典哲学最终推向了死路。  

     辩证法一词,在苏格拉底和柏拉图那里,实际上是“辩论法”,即对任何一个概念,都必须经过多方多次的辩论之后,才可能获得相对准确的界定。  

     辩证法在康德那里,指的却是导致产生悖论和矛盾的有害的思维方法,正是因此,而引出了四对“二律背反”。  

     辩证法在黑格尔那里,索性变成了走向绝对理性的几乎惟一的方法。  

     真正使辩证法盛行,并使之成为人们至理至圣的口头法宝的,是前苏联的列宁,并由前苏联传到了中国。前苏联的“哲学家”们具体为辩证法设定了三条基本规律。这三条基本规律,即半个世纪以来,在我们的哲学教科书中一再向中国的年轻人宣讲的“对立统一规律”、“量变质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  

     现在,我可以告诉大家,这三条“规律”,实际上,根本不成其为规律。  

     什么是规律?规律应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不以任何相对条件为转移的、客观的、必然的、普遍的(乃至绝对的)(物物)关系、(运动)程序、(思维)法则等等。而实际上,这三条所谓“规律”,都潜在地,乃至明显强烈地依赖着某种外在相对的条件。下面,就让我们对这一个个的“规律”,具体地来进行一些分析。  

     对立能统一吗?不能。无论战争、角斗、商战,或任何其他对立的情境,当只有双方“对立”的情况下,就不可能会有真正可以期待的共存的统一,而只能有,或者一方吃掉另一方,或者二者同归于尽。这种死亡的结果不应是我们期待的统一。想要达到期待的统一,明显的条件是,必须要有第三方,乃至更多方的在场,他们或者加以调解,或者加以阻止,否则,对立统一就只能是假的,不能兑现的。由此可见,对立统一规律是假规律。  

     量变能质变吗?不能。仅仅惟一的量变,永远不可能有质变。沙坑变成巨大的沙漠,砂粒依然是砂粒,没有任何质变。课堂上教师经常举的一个例子是,温度(量)下降,水会结成冰。这里既隐去了温度为什么下降的条件,更隐去了压力状况的条件,而且更重要的是,温度的“量”,与水(质)的量并不是同一个量。自然科学理论证明,量变中的“量”,如果缺乏三种以上不同的“量”的关系的变迁,质变是永远不可能发生的。隐去这么多的相对条件,量变质变规律能够成为规律吗?  

     再说否定之否定,就更成问题了。仅仅有两者之间的否定之否定,将永远不可能产生任何肯定,想要有肯定的产生,必须要有第三者以上的对象参与。具有如此强的条件,否定之否定能够成为规律吗?注意,规律基本上是无条件的。  

     如此明白的道理,为什么辩证逻辑竟然如此长久地缺乏人们的质疑呢?  

     回顾中国的近半个多世纪,基本上缺乏自由辩论的环境条件,没有自由辩论,何来辩证法呢?正是因此,辩证规律是假规律,也无人敢加以辨识,所以,就只好让它们假下去,一直假到今天,还在我们的课堂里糊弄我们的年轻人。  

     我不能说我说的就是真理,因此,我欢迎辩论,直至辩论出一个结果。如果我的意见成立,我希望立即取消学校里对假逻辑、假规律的宣讲。  

黎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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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75
辩证法就是诡辩法

    
辩证法的基本内容有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换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这三大规律,其中占基础位置和核心位置的是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也称矛盾规律。我国的哲学教科书即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科书认为:世界上所有的事物、现象和运动的内部都包含着相互排斥、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就是矛盾,就是对立统一,矛盾是事物发展运动的动力;对立统一规律要求我们不能用孤立、静止、片面的方式来认识事物和研究问题,而必须用普遍、联系、发展、全面的方式来认识事物和研究问题。

“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线,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即彼’,并且使这种对立互为过渡。”
    
辩证法的诡辩主要也就表现在所谓的对立统一规律方面。诡辩是一种故意违反逻辑规律和规则的要求,为谬误的观点作掩饰的似是而非的论证。说辩证法是诡辩法,就是说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规律与逻辑中的排中律是相对立的。形式逻辑的排中律要求在同一思维或论证的过程中,当问题非此即彼不存在第三种可能的情况下,两个相互矛盾判断之间的非此即彼的界线是绝对分明、固定不变的,必须对此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一为真,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例如在讨论自然规律时,“地球是围绕着太阳转的”与“太阳是围绕着地球转的”就是两个相互矛盾,中间不可能存在第三种可能的判断,在这两个判断之间,排中律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一为真,不能采取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态度。
    
形式逻辑要求在同一思维和论辩的过程中,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存在着第三种可能,即存在着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那么就不适用于排中律,因为这两个判断之间的矛盾并非是真正的矛盾,即这两个判断都可以成立,但都是不全面的。例如鸭嘴兽是卵生的哺乳动物,介于爬虫类动物与哺乳类动物之间,因此“鸭嘴兽是爬虫类动物”与“鸭嘴兽是哺乳类动物”这两个判断就不是真正的相互矛盾的判断,这两个判断都是可以成立的,但又都是不全面的。

在同一思维和论辩的过程中,如果两个判断的内容是因果关系的内容,那么这两个判断之间就不存在着真正的矛盾,因此这两个判断所判断的内容也就并非是真正的因果关系。例如在“先有鸡,是鸡决定蛋的存在”与“先有蛋,是蛋决定鸡的存在”这两个判断面前,由于鸡生蛋,蛋出鸡是个循环的过程,鸡和蛋之间是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因此鸡和蛋之间就并不存在谁先谁后,谁决定谁的因果关系。

这就是说,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有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那么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就不是真正相互矛盾的判断,不存在谁先于谁,谁决定谁的问题。
    
如果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不存在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那么这个判断之间的矛盾就是肯定的,固定的,绝对不变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必须按排中律的要求在这两个判断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一为真,不能采取含糊其辞,模棱两可的态度,否则就会被诡辩所欺骗或滑入诡辩的泥潭。
    
可是恩格斯却说:“辩证法不知道什么绝对分明的和固定不变的界线,不知道什么无条件的普遍有效的‘非此即彼’,它使固定的形而上学的差异互相过渡,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并且使这种对立互为中介。”按照恩格斯的说法,在讨论自然规律时,“太阳围绕着地球转”与“地球围绕着太阳转”这两个判断也是可以相互过渡的,“地球是围绕着太阳转的”,但在适当的地方“太阳也会围绕着地球转”--这不明显是荒唐的吗?

其实,我国的哲学教科书在论证是“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还是“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还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还是“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这些判断中使用的就是这种荒唐的手段。他们在肯定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同时又说什么“社会意识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对社会存在起反作用”,在肯定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同时又说什么“上层建筑在一定的情况下会对经济基础起反作用”,在肯定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同时又说什么“在一定的情况下生产关系会对生产力起反作用”。这里的“反作用”一词与“决定”一词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其意思都是一样的。

如果这些相互矛盾的判断中确实有相互过渡,互为中介,具有“决定”和“反作用”的情况,那么这些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也就不存在真正的矛盾,不存在谁决定谁的问题了。事实上这些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并不存在第三种即相互过渡,互为中介的情况,所以,我们在这些判断中必须做出肯定的、固定的绝对的非此即彼的抉择,肯定其中之一为真,另一为假,不能用什么“反作用”之类的词来模棱两可。    
    
辩证法的另一大荒谬就在于把现象当本质,把矛盾当成事物发展的动力。事物发展中的矛盾是指事物发展的动性因素和惰性因素这两个方面之间的关系,是事物发展的本身和过程,并不是指事物发展的动力。我们都知道,马车前进的动力是马。如果有人说“马车前进的动力是马与车之间的矛盾”,那显然是模糊不清的,不对的,可是我国的哲学教科书却是这么说的。

我国的哲学教科书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我国的哲学教科书在这方面的谬误具体表现在论述社会发展的动力方面。我国的哲学教科书由于否定社会意识决定社会存在,因此在阐述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就无法正视社会发展的真正动力时就不得不借助“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来搪塞和自圆其说,把社会发展的动力说成是什么“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阶级和阶级的矛盾”等等。
    
“辩证法”这一术语在哲学史上曾经在各种不同的意义上被使用过。中世纪的早期,辩证法的含义与逻辑的含义是相同的。后来,一些经院哲学家将自己的一些烦琐的、荒唐的提问和诡辩称之为辩证法。十五世纪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哲学家们很少使用辩证法一词,并将其作为一个贬义词来使用。目前我国哲学教科书中的辩证法就其本质来说,是为了圆马克思主义的明显错误而成立的,是与逻辑中的一些规则是相悖的,而与中世纪经院哲学家们的辩证法则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吴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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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76
形式逻辑课程教学大纲

开设专业:本课程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必修课。

教学目的与学习要求

    本课程教学目的是:帮助学生较为系统地了解和掌握形式逻辑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自觉进行逻辑思维训练,提高思维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增强语言表达的逻辑力量,以求达到概念明确、判断恰当、推理富有逻辑性;同时为进一步学习其它学科知识提供必要的逻辑工具。

    学习本课程,要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教材中涉及的基本概念、定义、逻辑形式及其规则,了解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以点带面,由此及彼;在此基础上,要注意联系实际,同时要完成足够数量的课外作业,把学习逻辑知识与应用逻辑工具分析具体问题结合起来。


讲授提纲及学时安排
第一章 绪论(2学时)
一、形式逻辑的对象
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的结构及其规律的科学。
思维形式的结构又叫思维的逻辑形式,指思维形式各要素之间的联系方式。
逻辑形式包含两个组成部分,逻辑常项与变项。逻辑常项指思维逻辑形式中的不变部分,它决定了思维的逻辑结构。逻辑变项指逻辑形式中的可变部分。
二、学习形式逻辑的意义和方法
    1、学习形式逻辑,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世界,获得新知识,有助于人们准确地表达思想、严密地论证思想,有助于人们识别、反驳谬误和揭露诡辩。
    2、学习形式逻辑,要努力掌握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基本规律与规则,要联系实际,对思维实践作逻辑分析,揭露逻辑错误,并认真做好练习题。

                              第二章 概念(4学时)
一、概述
    概念是通过反映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来反映对象的思维形式。
    概念借助语词表达;表达概念的语词可充当词项。
    概念两个基本逻辑特征为内涵与外延。内涵指反映在概念中的对象的特有属性或本质属性。外延是指称概念所反映的对象。
二、概念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概念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
    一般把概念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正概念和负概念。
三、概念间的关系
    形式逻辑研究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分为相容关系与不相容关系。
    相容关系可分为同一关系、属种关系和交叉关系,其中属种关系又可分为真包含关系和真包含于关系。
    两个具有同一个属概念的种概念间不相容的关系,可分为反对关系和矛盾关系。
    概念外延间的关系可用欧勒图表示。
四、概念的限制和概括
    具有属种关系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具有反变关系:属概念外延大但内涵少;种概念外延小但内涵多。这种关系是概念的限制与概括的逻辑依据。
    概念的限制和概念是两种明确概念外延的方法。概念的限制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以缩小概念的外延,从而由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概念的概括通过减少概念的内涵以扩大概念的外延,从而由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
五、定义
    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基本逻辑方法,常见的定义有真实定义和语词定义。
    最常见的真实定义方法是“种差+属概念”。
    语词定义可分为说明性的和规定性的两种。
    定义的规则主要有:定义概念与被定义概念的外延是同一的;定义概念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括被定义概念;定义概念中不能包括含混的概念或语词,不能使用比喻。
六、划分
    划分是明确普遍概念外延的基本逻辑方法。
    划分的规则主要有:划分后各子项的外延之和必须与母项的外延相等;每次划分只能有一个标准;划分后各子项的外延互不相容。

第三章 简单判断及其推理(上)(4学时)
一、判断概述
    判断是对对象情况有所断定的思维方式。判断有两个基本逻辑特征:一是任何判断或有所肯定或有所否定,二是任何判断或为真或为假。
    判断可分为简单判断与复合判断。
二、直言判断
    直言判断(性质判断)是断定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简单判断。
    直言判断的逻辑结构为:所有(有些)S是(不是)P。
    直言判断组成要素有:(1)逻辑常项——量项(所有,有些)与联项(是,不是)和(2)变项——主项(S)与变项(P)。
    直言判断分为全称肯定判断(公式:SAP)、全称否定判断(公式:SEP)、特称肯定判断(公式:SIP)和全称否定判断(公式:SOP)。
    在性质判断中,全称判断主项周延,否定判断谓项周延,其余的主、谓项均不周延。
    当主谓项相同时,四种形式的直言判断,有真假制约关系(亦称对当关系):SAP与SEP之间具有可同假不同真的反对关系、SIP与SOP之间具有可同真不可同假的下反对关系、SAP与SIP、SEP与SOP之间具有可同真可同假的差等关系、SAP与SOP、SEP与SIP之间具有不可同真不可同假的矛盾关系。上述关系可用逻辑方阵图示。
三、直接推理
    推理是由若干判断(前提)导出一个判断(结论)的思维形式。
    前提蕴涵结论的推理是必然性推理,反之为或然性推理。
    传统逻辑主张:思维进程由一般到个别的推理是演绎推理,由个别到一般的推理是归纳推理,由特殊到特殊的推理是类比推理。
    直言判断换质法推理的有效式为:
            _
SAP→SEP
       _
    SEP→SAP
           _
    SIP→SOP
           _
    SOP→SIP
    直言判断换位法推理的有效式为:
    SAP→PIS
    SEP→PES
    SIP→PIS
    SOP不能换位。
    换质法与换位法可连续交替运用。
    依据逻辑方阵,直言判断可相对真假。这里有四种情况:
A、由真推真:SAP→SIP    SEP→SOP
             ___         ___  
B、由假推假:SIP→SAP    SOP→SEP
                  ___         ___
C、由真推假:SAP→SOP    SEP→SIP
                  ___         ___
             SIP→SEP    SOP→SAP
                  ___         ___
             SAP→SEP    SEP→SAP
             ___         ___
D、由假推真:SAP→SOP    SEP→SIP
             ___         ___
             SIP→SEP    SOP→SAP
             ___         ___
             SIP→SOP    SOP→SIP
                  
第四章  直言判断及其推理(下)(4学时)
-----三段论推理
    以由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直言判断为前提,推出一个直言判断的推理为三段论推理。
    三段论的公理:肯定(或否定)了一类对象的全部,也就肯定(或否定)了这一类对象的部分或个别。
    三段论推理必须遵守的规则有:中项至少周延一次、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前提中至少有一个肯定判断、前提之一是否定判断则结论亦否定、结论是否定判断则前提之一是否定的。被认为是三段论的规则还有:三段论中只能有三个概念、前提中至少有一个是全称判断,前提之一是特称判断则结论亦特称。

                     第五章  复合判断及其推理(6学时)
一、概述
    复合判断是包含其它判断的判断。复合判断由联结词(逻辑常项)与肢判断(变项)组成。联结词决定了复合判断的性质,并可以用真值表加以定义。
    负判断的公式为:>p。负判断为真,当,且仅当肢判断为假。
    联言判断的公式为:p∧q。联言判断为真,当,且仅当所有肢判断为真。
相容选言判断的公式为:p∨q。相容选言判断为假,当,且仅当所有肢判断为假。
不相容选言判断的公式为:p∨q。不相容选言判断为真,当,且仅当有一肢判断为真。
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公式为:p→q。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为假,当,且仅当前件真而后件假。
必要条件假言判断的公式为:p←q。必要条件假言判断为假,当,且仅当前件假而后件真。
充分必要假言判断的公式为:p←→q。充分必要条件的假言判断为真,当,且仅当前后件真值相等。
二、复合判断推理主要的有效形式
    1、>>p←→p
2、(p∧q)→p
3、(p∧q)→q
4、p∧q→(p∧q)
5、(p∨q)∧> p→q
6、(p∨q)∧>q→p
7、(p∨q)∧p(q)→>q(>p)
8、(p∨q)∧>p(>q)→q(p)
9、(p→q)∧p→q
10、(p→q)∧>q→>p
11、(p←q)∧q→p
12、(p←q)∧>p→∧>q
13、(p←→q)∧p(q)→q(p)
14、(p←→q)∧>p(>q)→>q(>p)
15、(p→r)∧(q→r)∧(p∨q)→r
16、(p→q)∧(p→r)∧(>q∨>r)→>p
17、(p→r)∧(q→s)∧(p∨q)→(r∨s)
18、(p→r)∧(q→s)∧(>r∨>s)→(>p∨>q>
                     第六章  模态判断及其推理(2学时)
一、真值模态判断及其推理
    四种真值模态判断可表达为:必然P、必然非P、可能P与可能非P。
    四种真值模态判断之间的真值关系与四种直言判断之间的真值关系相同,亦可用逻辑方阵表示。据此,可进行一系列有效推理。
    被称作为实然判断的“P”与“非P”与四种真值模态判断这六种判断形式在真值上有制约关系。据此,可进行一系列有效推理。
二、规范模态判断及其推理
    四种规范模态判断可表达为:必须P、必须非P、允许P、允许非p.
    四种规范模态判断之间的真值关系与四种直言判断之间的真值关系相同,亦可用逻辑方阵表示。据此,可进行一系列有效推理。

                     第七章  逻辑基本规律(2学时)
一、同一律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任何思想与其自身是等同的。
    同一律的公式是:A是A。
    同一律的逻辑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必须保持确定和同一。违反这一要求,就会犯偷换概念或偷换论题的错误。
二、矛盾律
    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不能同时为真,其中至少有一为假。
    矛盾律的公式是:并非(A并且非A)
    矛盾律的逻辑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肯定两个互相否定的思想(判断)。违反这一要求就会犯自相矛盾的错误。
三、排中律
    排中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时为假,其中至少有一为真。
    排中律的公式是:A或者非A。
    排中律的逻辑要求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不能同时否定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判断)。违反这一要求就会犯模棱两可的错误。


                     第八章  归纳推理与归纳方法(4学时)
一、归纳推理
1、完全归纳推理是根据某类事物的每一个别对象均具有某种属性,从而断定该类事物所有对象具有该属性的推理,具有必然性推理的特征。
2、不完全归纳推理分为简单枚举归纳推理与科学归纳推理,属于或然性推理。
    简单枚举归纳推理是根据某类事物部分对象具有某种属性,并且没有发现相反情况,从而推出该类事物全部对象分子具有该种属性的推理。科学归纳推理在此基础上,对对象与属性作了一定的因果分析。


二、判断现象间因果联系的穆勒五法
  



1、求同法
    求同法的特点是异中求同,除异求同,其图式可表示为
    场合              先行情况                后继现象
    (1)              ABCD       ______      a b c d
    (2)              ABEF       ______       a b e f
    (3)              ABGH       ______       a e g 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以,A是a的原因
    2、求异法
    求异法的特点是同中求异,常用作为实验方法。其图式可表示为:
    场合            先行情况                   后继现象
   (1)             ABCD       ______        a b c d
   (2)              BCD       ______          b c 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以,A是a的原因

    3、求同存异并用法
    求同存异并用法是两次运用求同法,一次运用求异法的逻辑方法。其图式可表示为:
  正面场合   场合    先行情况                    后继现象
             (1)    ABCD       ______         a b c d
             (2)    AEFG       ______         a e f g
             (3)    AFHI        ______         a f h i
  反面场合   (1)    BEM        ______          b e m
             (2)    CKL        ______          c k l
             (3)    FNO        ______          f n o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以,A是a的原因
    4、共变法
    共变法是适合由单一原因引起单一结果场合的方法。其图式可表示为:
         场合       先行情况                    后继现象
        (1)        A1BCD      ______          a1 b c d
        (2)        A2BCD      ______          a2 b c d
        (3)        A3BCD      ______          a3 b c 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以,A是a的原因

    5、剩余法
    剩余法是适合复合情况引起复杂现象的场合的方法。其图式可表示为:
    已知  ABCD是abcd的原因
又知  B是b的原因
C是c的原因
D是d 的原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以,A是a的原因
三、类比推理与假设
    1、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在某些属性上的相同,推出它们在另一属性上也相同的推理,属于或然性推理。
    类比推理的形式是
                 A对象有属性a b c d
B对象有属性a b c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以,B对象也有属性d

    2、假说是根据已有的事实材料和科学原理,对未知事物或未知规律所作的推测性说明。假说是科学性与假定性的统一。
    假说的提出和验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实践活动综合运用各种推理形式。

                               第九章  论证(4学时)
一、概述
    论证是用一个或一些已知为真的判断确定另一个判断的真实性的思维过程。
    论证包括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三个组成部分。论证是各种推理形式和逻辑规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过程。论证应当遵循的基本逻辑原则是充足理由原则。
二、论证的规则
    1、论证应当清楚、明白;
    2、论题应当保持同一;
    3、论据应当是已知为真的判断;
    4、论据的真实性应当不依赖于论题的真实性;
    5、论据推出论题的过程应当符合逻辑。
三、反驳
    反驳是论证一个判断虚假或指明某个论证不能成立的思维过程。
    反驳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反驳论题、反驳论据、反驳论证方式。


选用教材 《逻辑学基础教程》

参考书目
    1、《普通逻辑》编写组编:《普通逻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修订版。
    2、彭漪涟、余式厚著:《趣味逻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马钦荣、李春勇编著:《普通逻辑自学门径及自测题》,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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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1个月前 IP:未同步
221608
xldfs非常正解 可是能理解的人太少了~ 大都认为是奴性是封建或是迷信  现在外来文化几乎成了主导 可笑的是他们不先了解自己民族的文化就跳级学习外来文化 变的好怪异 比如“飞猪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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